(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持有駕照之身障者,原以身障者所持有車輛申請牌照稅免稅,駕照被吊扣後該車取消免稅,能否另以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申請牌照稅減免?
稅務局說明,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其所有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因交通違規駕照被吊扣,吊扣期間身障者不能駕駛使用其名下車輛,所以無法免徵使用牌照稅;又因其喪失駕駛執照非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而無駕駛能力,所以不能以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另申請牌照稅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車輛皆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若查核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者,因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並向車主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嗣後於吊扣期間屆滿車主領回駕駛執照後,再重新依規定辦理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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