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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娛樂設備數量須事前向稅務局申請重行核定娛樂稅額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4-06-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增減變動,須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定其應代徵的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經營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電動搖搖馬(車)、電動彈珠台、電動玩具、電腦網路遊戲機、旋轉木馬、K(M)TV、卡拉OK等,都是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範圍,經稅務局按查定課徵娛樂稅的業者,其娛樂設備數量如有增減變動,應事前向稅務局申請重行核定其應代徵的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凡是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如有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