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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屋主申報適用出租達租金標準優惠稅率,一定要在所屬課稅年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

更新日期:114-06-13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房屋稅差別稅率於今(114)年5月首度開徵,如果當年度住家用房屋已申報適用「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優惠稅率者,不管租賃所得有沒有達到財政部公布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屋主務必記得在租賃期間所屬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時,將該筆租賃所得列入申報。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房屋作有效使用,只要將空置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並且在規定期限內持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嗣後亦記得在所屬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該筆租金所得,倘符合財政部公布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經國稅局認定屬實際租金低於租金標準者,均可適用優惠稅率1.5%至2.4%課徵,相較於雲林縣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2.6%至4.8%,不僅最低稅率少1.1%,最高稅率更少2.4%。

  稅務局貼心提醒,114年期房屋稅已向該局申報適用上開優惠稅率之屋主,不管租金收入有沒有達到財政部公布一般標準,請務必依規定在租賃契約期間所屬課稅年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以維護自身權益;倘嗣後經查核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則恢復按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6%至4.8%補徵差額。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