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過高,直接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不解為何又被退回稅捐稽徵機關審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先申請復查;如對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復查申請程序,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即為訴願先行程序,應由稽徵機關先行自我審查核課處分之合法性及目的性。若未經復查程序而逕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上是不允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先申請復查,以免遭不受理或駁回其申請,導致行政救濟權益受損。民眾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