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及房屋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另民眾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則應按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張先生與王先生發生土地(現值500萬元)買賣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王先生應將土地移轉給張先生。張先生持憑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因該判決不是雙方合意簽訂的契約,不具契約性質,無須繳納印花稅。若張先生與王先生為避免訴訟曠日費時,經法院調解程序,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則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為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則應按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500萬元*1‰=5,000元)。
該局表示,民眾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登入或申請帳號核准後(可免憑證登入),自行開立繳款書(不限稅額皆可開立),列印後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或直接連結至「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線上繳納,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