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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可於5月底前申請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2-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為減輕農民負擔,農民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改課田賦(目前田賦停徵),無須繳納地價稅。 

可申請之土地範圍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財稅局提醒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於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將不予受理,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之土地務必要在該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以課徵田賦。民眾對上開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如對任何有關田賦或地價稅疑義,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111~114、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3~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