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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期辦理檢驗,不等於繳清牌照稅

更新日期:114-06-2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常有車主誤以為車輛完成定期檢驗即無欠繳使用牌照稅,直到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才知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車主在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新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時,皆會先查明車輛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但並未規定要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能辦理車輛定期檢驗。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車主於車輛定期檢驗須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代檢廠檢視符合規定後,始辦理檢驗,但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完納使用牌照稅才可辦理驗車,呼籲車主們勿以為車輛已如期辦妥定期檢驗合格,就代表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須追繳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所以車主除定期驗車外,仍要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民眾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如有稅捐爭議或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