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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如期扣繳稅款可享1%獎勵金

更新日期:113-04-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娛樂稅款者,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但如逾期繳納稅款則無法享有1%獎勵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自動報繳娛樂稅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並繳納娛樂稅,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每月按查定額寄發娛樂稅繳款書,於每月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另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由稽徵機關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算代徵稅款寄發娛樂稅繳款書,代徵人應於限繳期限內繳納,以上代徵人如在期限內繳稅,都可享有1%獎勵金。

稅務局提醒,代徵人如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享有獎勵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會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會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