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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以匯款方式支付是否課徵印花稅?關鍵在於有無開立「銀錢收據」

更新日期:115-02-0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詢問,承租人(房客)以匯款方式支付房屋租金,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當出租人(房東)在收到匯款後,若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中載明收款金額並簽名蓋章以示收訖,不論租金支付方式是匯款、轉帳或現金,皆需由受款人(房東)按收款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換言之,如果房東在收到匯款後並未另行出具任何書面證明,則無需繳納印花稅。因此,房東在收取租金的處理方式,將決定是否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林小姐向屋主陳先生承租房屋,林小姐以匯款支付租金。若陳先生收到款項後,未另行出具收據,亦未在租約註記收款情形,則無需繳納印花稅;但若陳先生於收取租金時開立收據,或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分別記載收到押金2萬元及月租金1萬元並簽名確認,則陳先生應繳納印花稅120元(3萬元*4‰=120元)。

    該局呼籲,請出租人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