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眾臨櫃詢問,將相鄰兩戶房屋打通,僅在一戶設立戶籍,若申請自住,如何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114年3月6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只要符合自住條件,還是可以適用1.2%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不過,因為這樣情形的房屋戶數仍視為兩戶,所以無法適用單一自住房屋的1%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之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自住要件,仍得適用1.2%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
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財稅局總局房屋稅: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