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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法拍之土地,同年再出售仍可能被核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拍賣之土地,在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原則上是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會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經法拍取得的土地,如拍定價較同期公告現值低,其取得的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的拍定價額。所以,同一年度該土地再行移轉時,因前次移轉現值較低,仍會有漲價數額而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甲土地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為15,000元,A君拍定價額每平方公尺為10,000元,A君在取得甲土地當年度即再移轉1平方公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即為移轉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總額15,000元減前次移轉現值(拍定價格)10,000元,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1,000元。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