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之間若透過協議進行土地交換,即使雙方並未產生價值差額補償或整體持有面積未改變,仍須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實務上,許多地主為整合零碎或不規則土地(俗稱畸零地),以利開發或提高使用效率,會選擇以交換方式調整持有土地形狀。這類交易多半規模不大,且交換後雙方土地總面積相同,價值差異亦未進行補償。然而,只要涉及土地權利的變動,並據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所使用的協議文件即屬課徵印花稅的憑證。
此外,應納印花稅稅額的計算方式,係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之土地的現值總額為基礎,按千分之一稅率計算應納印花稅,並由立約或立據人依法繳納。舉例來說,地主甲與地主乙雙方交換30平方公尺土地,甲提出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萬元)、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元)2筆土地,乙提出3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萬元)1筆土地,3筆異動土地總價值230萬元,乘以千分之一的稅率,即2,300元。
財稅局貼心提醒,民眾在進行土地交換時,除留意權利登記程序外,也應同步考量相關稅負規定,以避免因疏忽而產生補稅或罰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