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打算買賣房屋或剛過完戶的民眾,請特別注意房屋稅有2個關鍵日期,一個是「2月末日」,另一個是 「3月22日」。
稅處說明,「2月末日」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稽徵機關會按每年2月末日之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如果年度中房屋移轉,則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另外,「3月22日」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房屋稅的申報期限,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或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主動申報,當期才能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或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房屋如符合自住規定、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不納入全國歸戶適用差別稅率類型(如包租代管租賃住宅、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等),請務必於115年3月23日(原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或透過稅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