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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通過 北市建議囤房稅應同步改革

更新日期:110-04-20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影響房市的因素很多,除了貸款成數、利率調整及實價登錄機制外,尚需搭配稅制改革。立法院於今(110)49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修正案,提高交易移轉成本,本府建議應同時搭配囤房稅改提高多屋者囤房稅負,以減少房屋閒置浪費;長期應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使稅制更合理。

  財政局進一步表示,針對囤房持有稅部分,財政部於今年2月公布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數量,並於3月表示,囤房稅為「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長期措施,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審慎評估。鑑於臺目前不動產租稅負擔相較國外低,且各界也多反應房屋持有成本偏低市考量「住」是基本人權,為達居住正義,提出下列建議:

一、中央推動房地合一所得稅,增加移轉稅成本,建議中央再修法提高囤房稅稅率,建立更公平合理稅制

  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修正案,延長「短期移轉」的期間,但如囤房成本過低,囤屋者可將空屋繼續閒置,於空置一定期間後再出售,反而讓房市供給更有限,因此房地合一所得稅與囤房稅制應一併實施,方有助健全房市。

  為提高房屋供給,本市考量108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於1年內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房屋占核發使用執照房屋已近7成,近期房市熱絡,109年1月至2核發使用執照房屋,已銷售約83%,已提案修正適用優惠稅率之待銷售期間由3年短為1年。

  除起造人外,北市已實施囤房稅,最高稅率為3.6%,由於房地合一2.0修正案是全國適用,大部分地方未建立囤房稅制度,兩者稅制未能有效配合施行,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效果有限,本府建中央應再修法,全面提高囤房稅率,以釋出餘屋,平衡區域發展,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房屋稅制。

二、財政部發布全國個人非自住僅48萬餘戶,未分析法人及600萬戶自住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看出囤房全貌,建議應將自住3及法人持有狀況納入統計分析

  住家用房屋包括自住及非自住,要瞭解囤房情形,應全面統計分析,惟財政部今年2月僅發布全國個人非自住48萬餘戶的歸戶統計資料,未包括約600萬戶(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詳表1、表2),該部分自住房屋是否假借自住之名,做囤房之實,無法知悉。另該歸戶資料,並未統計法人房屋持有狀況,實無法看出囤房全貌。

  目前全國僅臺北市自107年至109年利用低度用水用電資料清查18,000餘件自住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以瞭解是否有囤房之實,已有9,600餘件改課為非自住,計增加稅額9,500餘萬元,效益顯著,爰建議應將3戶自住房屋及法人持有狀況納入統計分析,以窺囤房全貌,俾利政策評估。

表1

表2

三、我國不動產租稅負擔較低,建議長期應朝向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依據中央銀行108620日理監事聯席會議發布資料顯示(如圖1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主要國家2010年至2018年不動產持有稅收相對GDP比率英國、加拿大及美國不動產租稅負擔率平均值分別為3.1%3.1%2.7%,鄰近臺灣的日本及新加坡分別為2.0%1.0%。而我國不動產租稅負擔率平均值為0.9%,低於OECD平均值1.1%顯示我國不動產租稅負擔實屬較低,仍有檢討改進空間。

  現行房地稅基採分離估價且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認定不一,建議中央長期應以實價登錄資料,配合大量估價,建立資料庫,合併課徵不動產持有稅。

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