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財政部於今(114)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裁罰規定,將按「固定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配合《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規定,財政部通盤檢討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及第30條,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由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修正為1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累犯(2次以上)處0.6倍;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1倍),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適用減罰規定之倍數。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針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轉賣或移用牌照者,由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修正為1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累犯(2次以上)處1.2倍;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稽徵機關將按個案之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
稅務局舉例說明,某甲所有的A車全年應納稅額7,120 元,因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牌照,1年內第1次被查獲,原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14,240元(=7,120元×2倍),將降低為4,272元(=7,120元×0.6倍)。若某甲1年內再次懸掛其他車輛號牌被查獲,罰鍰將提高為8,544元(=7,120 元×1.2倍)。
稅務局提醒,雖然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修正為「彈性倍數」,相對減輕受處分人租稅負擔,車主仍應依規定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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