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為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全額的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在9月以後才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因當年基準日(8月31日) 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仍為原所有權人,所以不論其實際持有土地的時間多久,應繳納全額地價稅,至於買賣雙方如何約定分攤稅款,屬雙方私權行為,無法因此改變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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