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外國人如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其居留證地址與該地上房屋地址相同,可視同戶籍登記,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房屋稅也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課徵,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得按1%稅率課徵。
一、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
1.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無出租、無營業。
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 即9月22日) 提出申請,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則需於當年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提出申請。
如民眾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