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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更新日期:114-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死亡後,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常誤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致漏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影響其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未保存登記房屋之繼承,除應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外,須檢附國稅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