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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更新日期:114-1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印花稅為憑證稅,凡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等文件,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法應貼繳印花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依據印花稅第23條規定,若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除須補稅外,還須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漏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即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如查有漏稅,除了補稅還要按漏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按所揭重用之印票數額,更會處20倍至30倍罰鍰重罰。納稅人不可不慎,如發現有漏稅應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重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