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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新成屋115年期房屋稅,應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

更新日期:115-04-23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林小姐來電表示,自己是在今年2月初才購買取得新成屋,持有該屋僅5個月而己,為什麼收到今(115)年期的房屋稅單上面課稅月數會是15個月?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課稅方式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當日房屋持有人為該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該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年期課徵,並以次年期之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導致次年期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即4個月+12個月)。
       以林小姐的例子而言,查其所購買的房子是自114年4月起才開始課徵房屋稅,所以114年4月至114年6月間的房屋稅會併到115年期一併課徵。由於林小姐在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這天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該屋所有權,所以林小姐為該屋115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其課稅所屬期間自114年4月起算到115年6月底止,合計要繳納15個月的房屋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有於契約中約定由誰繳納或按比例負擔房屋稅,係屬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稅捐機關變更納稅義務人,當年期的房屋稅單仍會以2月末日按房屋稅籍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