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是指依都市計畫劃設作為建設公共設施的土地,如學校用地、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等,這類土地若符合保留供各級政府或事業機關依徵收方式取得,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公保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若要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需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勾註申請,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明取得方式為徵收、區段徵收、徵購等字樣者,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倘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不是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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