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臺車輛的小林於115年5月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納悶著同年2月已經繳納了1筆罰鍰1,907元,不懂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徵收,逾期未繳,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0%。納稅義務人如未於滯納期滿前繳清稅款,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包含行駛、停放於公共道路旁或路邊收費停車格,稽徵機關及警方科技執法查緝),除補徵本稅外,就當年度1月1日起至查獲使用道路日止之應納稅額最低裁處0.3倍罰鍰,最高可連續處罰至0.9倍。
財稅局說明,以小林的情況來說,一輛1762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114年11月22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查獲時小林114年使用牌照稅未繳納並經移送強制執行,查獲當時欠繳114年1月1日至11月22日(326天)使用牌照稅本稅6,359元(7,120×326/365),會被處以6,359元的0.3倍計1,907元罰鍰。雖然小林繳了罰鍰1,907元,本稅7,120元卻還是忘了繳納。小林的愛車在115年3月25日再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該車仍屬欠稅狀態,故被處以7,120元(365天) 的0.3倍計2,136元罰鍰。小林除了要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還要被分次裁罰罰鍰1,907元及2,136元,非常得不償失。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若擔心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可辦理約定轉帳納稅,就不會有逾期未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或處以罰鍰的煩惱,還可避免使用公共道路受罰,行駛車輛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