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房屋稅新制首年實施,114年期房屋稅要適用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優惠稅率的納稅人,財政部已放寬申報期限,提醒要記得於114年6月2日以前提出申報,才能節省房屋稅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除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113年7月1日起,增訂需「辦竣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如您的房屋供自住使用,惟無符合規定者辦竣戶籍登記,請務必在114年6月2日以前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位戶籍遷入該屋,並提出申報,就可以適用自住稅率1.2%,如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低於本市一定金額177萬7,400元者,稅率將降為1%,可節省1.67倍以上稅金。
為建全租屋市場,如您的房屋符合下列出租房屋情形,請務必在114年6月2日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提出申報,稅率可從3.2%至4.8%改適用最低至1.5%,將可節省1.13倍以上稅金: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稅務局溫心提醒,距離優惠稅率最後申報期限【6月2日】已在倒數了,民眾如需申報,除可利用繳款書正面右上角掃描「線上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QR-Code線上申辦(網址:https://gov.tw/GRh)外,自住房屋還可於戶政機關臨櫃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主動提出申請「戶政跨機關通報-房屋所有人以戶籍地址申請房屋稅自住(含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稅務局收到通報資料,審核通過後會寄發更正後房屋稅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限,如有溢繳稅款也會主動辦理退稅,納稅人權益不受影響。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