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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114年期房屋稅單問題 財稅局一次來解答

更新日期:114-05-02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房屋稅2.0新制於今(114)年5月1日正式開徵,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嘉義市房屋稅稅單已於4月24日全數寄發,因今年度非自住房屋稅率調高為2.6%至4.8%,稅額最多增加3.2倍,該局針對近期內民眾致電或親洽服務櫃台反映的問題說明如下,並持續加強輔導民眾申報,不然少了申報動作,稅額真的差很多。

 

一、房屋為自住,繳款書卻是非自住

(一)新制針對符合自住新增「辦竣戶籍登記」規定,113年期以前已按自住稅率核課,並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由中央設計程式直接以稅務系統勾稽戶政系統主動匯入戶籍資料,財稅局即主動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稅。惟少部分案件因兩系統建置地址格式不一致,或設籍人親屬關係為養子女、繼子女或曾祖父母等,導致無法勾稽到戶籍資料,致未適用自住稅率。

(二)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之房屋」,依規定應由民眾辦竣戶籍登記後向財稅局申報,惟民眾誤以為稽徵機關會主動勾稽核定,所以未申報,使新取得房屋未適用自住稅率。

 

二、房屋為公益出租,繳款書卻是非自住

嘉義市公益出租使用的房屋,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後,每年整批通報給財稅局,財稅局再主動核定適用公益出租使用優惠稅率1.2%,民眾收到114年期房屋稅未按公益出租使用優惠稅率係因通報時間落差,民眾可立即向該局反映,經確認係屬114年期公益出租有效案件者,財稅局會更正適用優惠稅率1.2%並重新核發稅單。

 

三、房屋為出租使用,繳款書卻是非自住

房屋稅新制為鼓勵房屋作有效使用,住家用房屋作出租使用能適用較低的稅率1.5%至2.4%,惟出租房屋應由民眾檢附租賃契約於每年3月22日(114年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向財稅局申報適用,今年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就會收到按其他非自住稅率2.6%至4.8%的稅單。

 

      該局提醒,如果您的房屋有上述情形,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的申報期限均已延長至114年6月2日,只要您於期限內提出更正或補申報,今(114年期)房屋稅便能變更適用,若有溢繳稅款,該局也會主動辦理退稅。如果還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房屋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30~138、14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