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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注意囉,別因一時的疏忽讓荷包大失血!

更新日期:115-09-08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王先生來電詢問「聽說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還是有可能被追繳,請問什麼情況下會被追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經核准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且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他人、營業或將戶籍遷出導致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繳。

        該局舉一最近被追繳退稅款的案例:林先生換屋新購自用住宅,於113年9月1日將自己的戶籍遷入,順利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30萬元,但在5年管制期間內115年3月4日因故將戶籍遷出,雖然在115年3月15日將林先生母親之戶籍遷入新屋,但已造成戶籍中斷情形,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被財稅局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30萬元。

        財稅局特別提醒,5年管制期間的計算是以「重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算,另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等特殊因素遷出戶籍,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民眾請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