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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待銷售房屋有3年寬限期不計入囤房稅戶數

更新日期:111-1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為了抑制房產炒作、落實居住正義,台中市自今(111)年7月1日起實施囤房稅,在台中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為兼顧合理、公平課稅,針對起造人興建3年內待銷售住家用房屋,給予3年的寬限期,可按單一稅率2%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囤房稅是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修正稅率,由原本1.5%提高至2.4%或3.6%的差別稅率,適用的差別在於擁有非自住房屋戶數的多寡,如果在4戶以下,每戶均按稅率2.4%課徵;如果持有5戶以上時,每戶均要改按3.6%課徵。至於個人「自住」3戶內住家及供公益出租使用房屋,仍維持1.2%優惠稅率。另外,考量建商興建待銷售住家用的房屋,其持有性質並非囤房,為鼓勵建商儘快出售增加房市供給,配套規定在興建完成後3年內待銷售期間,可排除囤房稅戶數計算,一律按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銷售房屋者,得於屆期2個月前申請延長1年。以期在保障自住權益的同時,能一併兼顧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您對本次修法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