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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因欠使用牌照稅,於行政執行期間如未繳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仍會被處罰

更新日期:115-01-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於該分署尚未收取存款前,該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財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先生所有車輛滯欠113年使用牌照稅,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屏東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於114年2月1日核發扣押命令,就王先生銀行存款於欠稅額範圍內禁止其收取或其他處分,嗣 該車於同年2月15日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因該分署或稽徵機關尚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財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車輛如欲使用公共道路,請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