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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別輕忽 執行標的不以現金為限

更新日期:115-06-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納稅義務人如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清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欠稅案件之執行標的並不限於現金,欠稅人名下之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權利(如薪資債權、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均可能成為強制執行對象;即使是因繼承取得而尚未辦理登記之不動產,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若納稅義務人經濟上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經核准後按期履行者,可避免財產遭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