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更新日期:113-09-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發現清單上還列有已拆除之房屋,經該局查明後,原來是民眾於房屋拆除時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不管應稅或免稅房屋,只要房屋拆除,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又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