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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機關得執行保險解約金

更新日期:112-03-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少數欠稅之義務人不繳納稅捐,卻查有定期繳納之人壽保險。人壽保險金的給付,通常具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即具有還本的財產性質、保險項目發生的危險分擔性質及臨時解約的預付解約金返還的性質。以欠稅執行而言,義務人欠稅之餘,卻領有上開金額,得執行否?實務中依其性質而定,近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保險解約金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並得以執行命令為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少數大額欠稅義務人名下查無財產,卻投保人壽保險並定期繳款,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歸屬,欠稅是否能主張執行?近年實務不少訴訟案件不約而同請釋,大法庭近期作成裁定,表示壽險契約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屬於債務人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稅務局再進一步說明,關於保險給付之執行,不論何種性質的給付,不少案件都需經過訴訟,現在大法庭裁定後,納稅義務人的欠稅執行,依情況是可以對投保的保險公司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壽險契約,請保險公司將解約金向執行分署支付轉給稅捐稽徵機關,此部分已不需透過訴訟即可執行。

    若民眾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