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依法院和解書或法院判決書單獨申報土地移轉時,按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持法院和解書或判決書申報移轉土地,由於歷經和解或法院判決的程序,待判決確定時距起訴日可能已過數年,致申報移轉土地,常有民眾誤以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辦理申報。稅務局提醒,縱然依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之人高報土地移轉現值,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會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審核基準。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