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以買賣或贈與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或贈與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發生,一旦該移轉之原因行為無效而回復登記者,原據以課稅之所有權移轉既已不存在,原申報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當予以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該項退稅請求權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10年不行使而消滅,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針對已向地政機關辦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且符合退稅請求權之納稅義務人寄發退稅通知,請務必把握退稅時效向該局或所屬三分局提出申請。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