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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5-08-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或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以免徵地價稅;如仍作農業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2 ‰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土地使用被限制,於地價稅租稅負擔上較一般用地為輕,所以土地稅法明定適用6 ‰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符合其他減免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