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日前因購屋糾紛,經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於115年6月1日確定,依規定應於確定之日起30日內(115年6月30日前)申報契稅,而林先生卻遲了16天,直到7月16日才完成申報,結果除應繳納契稅5萬元外,還被額外加徵怠報金2,500元,讓荷包平白多了一筆支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不論是一般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或是經由法院判決、標購拍賣取得房屋,皆須在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契稅。一般案件由契約成立日起算;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案件由確定日或調解、和解書(筆錄)核發日起算;拍賣取得房屋則由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算,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辦理房屋移轉時,應依不同移轉原因留意契稅申報期限,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加徵怠報金,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