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今年5月將名下竹北市土地信託,對於由誰繳納地價稅感到疑惑。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可分為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及他益信託(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自益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應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再依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繳納的地價稅。但他益信託,如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則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再依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繳納之地價稅。
換言之,張先生將土地信託給銀行管理後,無論受益人是他本人或子女,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均為受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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