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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更新日期:115-06-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原依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嗣後新所有權人再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能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後的土地,除第一次移轉係因配偶贈與或成立信託而移轉與受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該受託土地,嗣後於再移轉時,仍可依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但若於重劃後,曾經移轉予他人,雖該次移轉選擇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申報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的適用。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