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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土地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4-12-1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王小姐日前來電詢問,配偶最近將土地過戶給她,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也無營業使用,是否還要重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新所有權人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後,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二個限制,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一)三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二限制: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財政稅務局表示,王小姐受贈自配偶的土地,持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王小姐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經審查核准,則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適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