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2年8月15日上路了

更新日期:112-08-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新制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且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另增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健全紛爭解決機制、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防杜濫訴及強化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等規定。

    進一步說明,新制也配合社會經濟情況發展,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價)額由40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是類簡易事件與「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50萬以下之稅捐、罰鍰等不利處分訴訟,改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上訴、抗告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提醒,民眾接到稅捐核定事項如有疑義,可先向承辦人查詢,或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如仍不服處分,請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或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申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