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要件及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11-06-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自住房屋換屋後可不可以辦理重購退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舉例說明,王小姐於110年1月2日出售甲地,土地移轉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另於111年3月1日購買乙地,土地移轉現值為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為230萬元,其買賣係於2內完成,如果甲地及乙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可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向出售地所轄之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30萬元。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稅後,重購或新購之土地於管制期間5年內倘若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地戶籍如果需辦理遷出時,請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

        如果對土地增值稅課徵或有操作上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