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減輕身障照顧者的租稅負擔,落實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立法目的,財政部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提醒民眾,如符合新令釋規定之車主,可持身心障礙證明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即可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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