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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恢復作農業使用,申請課徵田賦,保障租稅權益!

更新日期:112-09-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使用,當年度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核准後,申請日之當年度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目前停徵,等同於免徵地價稅。一旦經查獲農業用地上興建之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變更使用情形,或構築非關農業使用之假山、池水、地磚、步道等景觀設施,不符合農業使用之規定,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如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後,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經核准後,申請日之當年度開始適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從申請之次年才可適用。

對上述內容如有疑問,歡迎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111~114、東港分局:08-8354780轉103~105、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