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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2年,戶籍遭逕行遷出,再遷入後,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1-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因疫情出境2年未返國,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逕行遷出,致無人設籍該址,經稅務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登記是基本的條件,倘全戶遷出,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即使之後戶籍又遷回,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只要在當年度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當年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疫情影響無法回國,戶籍於110年7月3日遭遷出致無人設籍,則自111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111年9月22日前重新遷入戶籍並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111年地價稅仍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