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如當年度有出售房屋,該由誰繳納房屋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在2月末日前完成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仍為全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超過2月末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配合房屋稅2.0新制,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並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也就是說,在2月最後一日取得房屋並完成過戶登記者,就要負責繳納一整年的房屋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竹科黃媽媽於今(115)年1月將名下房屋賣給工程師小林,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但因房屋鑑價及貸款因素,導致所有權移轉登記延到3月才能完成,引發當年度房屋稅應由誰來繳的爭議。對此,稅務局指出,由於115年2月末日的房屋稅籍資料仍登記為黃媽媽,因此115年房屋稅仍應由黃媽媽負責繳納;若能於2月末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小林將成為當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補充,房屋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房屋稅之稅捐歸屬,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房屋稅由誰繳,或按實際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屬當事人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此外,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若拍賣案件拍定人在115年2月28日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縱使於115年3月31日才完成地政登記,115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拍定人(新所有人)。
稅務局指出,網站設有「房屋稅2.0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宣導動畫影片、Q&A 及懶人包等,歡迎多加使用。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03-5225161分機 401-418、0800-000321、1999 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