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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1-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已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於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於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日期及重新鑑定日期前換發手冊,且身心障礙資格或條件未變更,將主動續免無須提出申請。

        地稅局進一步指出,如身心障礙證明記載有效日期或重新鑑定日者,應於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並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原已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才能繼續免徵,若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即不符合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到期日之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