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詢問,其持有1筆土地買賣移轉登記後,經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回復所有權,原買賣移轉當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退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另 按財政部71年1月14日台財稅第30316號函釋規定,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上述退稅請求權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為了您的權益,請記得辦妥回復所有權登記後,備妥相關文件向原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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