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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業者開給房客的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3-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包租業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非供休閒或旅遊用途,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該包租業者開給房客的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包租業者經營模式,是先向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房客使用,並就所提供的管理與媒合服務收取服務費,除就其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外,另開立租金收據給承租房客。由於包租業者已就服務費收入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向房客收取的租金所開立收據,其性質屬代替營業發票的銀錢收據,並非印花稅課徵標的,所以無須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欲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