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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用期間可免繳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1-1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不欲使用,應攜帶車主身分證件、印章、行車執照及號牌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有溢繳還可退稅;但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申報停止使用,即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經申報停用後,如欲恢復使用,應至監理機關申請恢復使用手續,並完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方可上路。

    該局貼心提醒,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停駛期間不得超過1年,另車輛報停期間,也不可使用公共道路,否則經查獲會被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