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年出售位在臺南市安平區的住宅,卻在今年收到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追繳4年前因購買該屋作為自用住宅申請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稅單,經向財稅局詢問後才知道在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持有未滿5年即出售,故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財稅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將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供營業,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持有土地未滿5年即因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戶籍遷出之情形而被追繳,故特別提醒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才不會被追繳原退稅款;有個人理財規畫而於5年內移轉者,亦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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