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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換房屋應如何報繳契稅?

更新日期:113-04-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與他人互換房屋,並不是雙方約定,再辦個交換登記就好,交換雙方應先查明互換房屋之現值,並訂立交換房屋契約,不論交換等價與否,均應就各自交換取得房屋申報契稅。

    互換房屋現值相等時,以交換稅率2%課徵契稅。互換房屋現值不相等時,等價部分仍以交換稅率2%課徵契稅,若差價部分有支付價金,應以買賣稅率6%課徵契稅,差價部分未支付價金屬無償贈與,應以贈與稅率6%課徵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依法加徵怠報金。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