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偉想將不動產交付信託,但聽聞有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之分,印花稅規定亦不同,覺得很困惑,究竟印花稅該如何繳納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稅範圍。若將不動產交付信託,應視信託契約書內容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是「委託人」或「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為印花稅課徵與否之依據。
財稅局舉例,阿偉(委託人)將名下不動產信託予A銀行(受託人),信託契約書載明之受益人為阿偉本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阿偉,即為自益信託;此種信託成立或消滅時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若信託契約書載明A銀行應依信託意旨移轉信託財產給阿偉的女兒小花,即為他益信託;此種信託實質上即具有不動產「讓受」之契據性質,應於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按不動產現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於印花稅規定差異大,應謹慎避免漏稅被罰。民眾若有任何稅務上的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ntb.gov.tw)查閱,或向所屬各分局洽詢。